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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黨政公文種類有15種,其中就有“決議”與“決定”。
“決議”這一公文名稱是建國前后開始使用的,原來在黨政機關中都使用。1993年《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進行修訂時,取消了“決議”這一文種。主要是考慮在行政機關的實際行文中,“決議”已很少使用,一般都用“會議紀要”來代替。決議原來在黨的機關公文中排列首位,是一種重要的下行文,是黨的機關對于重大事項或事件的處理,根據(j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jīng)會議討論表決通過所形成的意見,并據(jù)以制定和發(fā)布的會議文件。
而“決定”這一公文名稱,zui早見于1931年11月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第yi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地方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條例》之中,是當時九個公文文種中的一個,以后時廢時用。198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又將“決定”列為正式公文文種。決定主要是各級黨政機關安排重要事項,或對重要問題、重大行動進行決策部署時使用的具體規(guī)定性和領導指導性的公文。當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使用決定,其內(nèi)容應為本機關單位中相對重要的事宜。
新頒布的《條例》重新確定,黨政機關均可以使用決議與決定,并明確規(guī)定,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但由于決議和決定性質(zhì)、作用、寫法等方面有其相似或相近之處,在實際使用中,特別在黨的機關公文寫作中容易混淆。因此,要注意比較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正確選用文種,規(guī)范使用文種,提高公文質(zhì)量和表達效果。
相同點辨析
決議和決定同有一個“決”字,有決斷、裁決之意,都是對重大事項或行動做出決策安排的指揮性下行公文。其主要相同有:
1、文體性質(zhì)相同
決議是黨政機關對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部署時使用的領導指導性公文;決定是各級黨政機關安排重要事項,或對重要問題重大行動進行決策部署時使用的具體規(guī)定性和領導指導性的公文。由此可見,決議與決定同屬決策性、指揮指導性公文。如《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1996年10月1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于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27日中國共產(chǎn)黨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這類決議問題重大、涉及面廣,理論闡述多,篇幅宏大,影響也比較深遠。再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guī)劃綱要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9年9月18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這類決定的內(nèi)容必須體現(xiàn)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guī),要與有關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對決定中提出的各項原則與措施務求觀點正確、政策界限清楚。
2、具體作用相同
就其反映的內(nèi)容和發(fā)揮的作用來說,基本上大體相近是相同的。決議與決定都是對某些重要事項、重要問題的處理或重要工作的安排,一般都要求下級機關堅決貫徹執(zhí)行。其中,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zhí)行。而決定中雖然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zhí)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zhí)行。但是,它們都帶有決策性質(zhì),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一經(jīng)公布,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
3、行文方向相同
決議與決定一樣,都是公文種類中比較典型的下行公文。上級黨政領導機關一旦對某些帶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項、重要問題作出處理或對一些重要工作、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安排,就要及時迅速向下級發(fā)文,要求貫徹執(zhí)行,起到領導、指導作用。如《國務院關于提高糧食統(tǒng)銷價格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2004年9月19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4、寫作模式相同
決議與決定的寫作模式基本相同。標題擬寫與其它公文一樣,決議和會議通過的決定要在標題之下標明題注,即注明會議通過的時間、會議名稱,如《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于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27日中國共產(chǎn)黨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標題之下正文之前一般不寫主送機關。其正文一般由緣由、事項和結語三部分構成,視內(nèi)容多少采用篇段合一式、分條列項式、自然分段式、總分式等結構形式。
相異點辨析
1、制作程序不同
決議和決定的制作程序不同。決議必須產(chǎn)生于會議,它所要貫徹的決策事項,是會議集體討論通過的;而決定則不然,有的也產(chǎn)生于會議,是會議集體討論并按照法定程序表決的結果,也有的是由領導機關直接做出的。
凡屬幾個主要領導或領導班子幾個人研究決定下來的重要決策事項,以使用決定為宜;集體會議按法定程序決定下來的重要決策事項,則應使用決議。當然,集體會議按法定程序決定下來的重要決策事項,也不是千篇一律的都要用決議,如屬于直接認可或否定的,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具有原則性、號召性、指導性的重要決策事項,以用決議為妥;而對那些既有原則性要求又有具體性規(guī)定,特別是涉及某一重要行動安排的重要決策事項,則應用決定。
2、性質(zhì)用途不同
決議和決定的內(nèi)容性質(zhì)不同。決議的內(nèi)容多是比較重大的關系全局的重要事項,宏觀性、原則性較強,大多旨在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肯定會議成果,統(tǒng)一思想認識,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決定的內(nèi)容多數(shù)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較具體的工作事項,比較單一、集中、具體,處理性和針對性強。它往往側重于對某事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
決議經(jīng)常用于由會議審議批準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guī),或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決定則常用于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或給予表彰獎勵或給予處分。
3、使用范圍不同
決議比決定的使用范圍相應窄一些,決議一般由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正式公布,而且決議涉及的事情一般是比較重大的;決定的使用范圍比較寬泛,決定不限于會議通過的,也可以是某個單位、某個組織或者某個人確定的。決定所關涉的,可以是重大的事情,也可以是普通的事情,而且決定不一定公布,可直接告知相關人員。
4、類型劃分不同
決定可分為分指揮性決定和獎懲性決定、知照性決定兩類。其中,指揮性決定是針對某方面的工作、某一類問題或某項重大行動所作出的安排,它偏重于確定某方面的方針政策,以統(tǒng)一認識和行動;獎懲性決定決定用于某一件事、活動過程完結之后,表彰好人好事或批評處理壞人壞事,目的在于樹立榜樣與吸取教訓;知照類決定又稱宣告性決定,這類決定的使用范圍較廣,主要是領導機關,有關部門或單位對一些重要事項所作的安排、會議的重要決定,機構的設置與調(diào)整等,這類決定的特點是重在宣告、知照,只要求下級機關、單位及人員知道此事就行了。
決議可分為批準文件的決議、重大問題的決議、專門問題的決議。其中,批準文件的決議,一般說來,公布較高一級代表大會期間討論通過的會議文件,如重要的工作報告、國民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預決算等,按照慣例,都應同時公布經(jīng)大會討論通過的這一類型的決議;重大問題的決議是指經(jīng)會議討論通過的全面總結歷史或現(xiàn)實的重要經(jīng)驗教訓,闡明重要理論觀點的文件,其特點是方針政策性強,有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和重要的歷史文獻價值;專門問題的決議是會議上就有關專門問題討論決定后而發(fā)布的決議。
5、正文寫法不同
不同類型的決議和決定,其正文寫法不同。如指揮性決定正文一般要分為決定的依據(jù)或原因、決定事項、注意事項或執(zhí)行要求三部分來寫;獎懲性決定,正文包括:情況介紹;決定內(nèi)容;期望或號召。其中,表彰決定的正文主要寫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跡,對被表彰者的評價,表彰的決定事項希望與號召等。處理決定主要是針對人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悔改表現(xiàn),再寫處理決定。zui后,還要指出應吸取什么教訓,并提出希望,起警策作用。知照性決定的寫作,有繁有簡。純系知照性的,可寫得簡要一些,如召開一些重要會議的決定;兼有事項安排的則應具體些。
決議正文的內(nèi)容比較復雜,寫法也比較靈活多樣。如批準文件的決議、重大問題的決議、專門問題的決議。批準事項或通過文件的決議,相對比較簡單,這部分多是強調(diào)意義,提出號召和要求 。重大問題的決議,正文部分要有較多的議論,多采用夾敘夾議的寫法,把道理說 深說透。所謂“夾敘夾議”,就是用概括敘述的方式介紹情況、提供事實,用議論的方式做 公正的評價和精辟的論述。專門問題的決議,要寫明工作的內(nèi)容、措施、要求。內(nèi)容復雜時,要明確分出層次并 列出各層次的小標題,或者分條撰寫。
6、寫作要求不同
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zhí)行時,多數(shù)還要根據(jù)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有些決議還要對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因此,決議常涉及事關全局、原則性強的重大問題,以指導為主,議論較多;而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決定的語言表達要準確,文字要簡明,不能將分歧意見或認識上不一致的問題寫進決定。詞語不能引起歧義。對決定的事項必須寫得清楚明白,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是在實踐中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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