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的本質特征: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是實體法,民法是實場經濟基本法
2. 民法體系包括:民法總則,物權制度,債權制度,人身權制度,知識產權,繼承權法律制度
3.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 民事法律關系特征: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在協商基礎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社會關系
5. 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財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6.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或曰統(tǒng)一性,不可讓渡性
7. 監(jiān)護人的成立: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委托監(jiān)護
8. 宣告失蹤應具備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9.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法人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活動場所和獨立的財產或經費,法人以自己對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法人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10. 法人的分類:公法人與私法人,社團法人(協會公司等)與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法人與盈利法人,我們的分類(企業(yè)法人,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人)
11.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不同:法人的自然性質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
12. 法人的行為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開始,同時終止;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行使
13.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即以意思表示要素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14.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與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與無償民事法律行為;諾成民事法律行為與實踐民事法律行為;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主民事法律行為與從民事法律行為;有因民事法律行為與無因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15. 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
16.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17. 意思表示的分類: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18. 民事行為成立的一般要件: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事行為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共利益
19.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
20. 代理的分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21. 委托代理權消滅的原因: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滅
22. 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機關取消代理;其他原因
23. 無權代理的特征:行為人多實施的民事行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當事人;行為人的行為缺乏代理權;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絕對無效,由善意第三人選擇決定
24.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guī)范的總稱
25.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們統(tǒng)稱為民事法律關系
26. 民法的體系是指民法內部的組織結構,即人們如何將民法的全部內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過一定的立法技術朱志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27.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表現形式,主要表現在各種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及法理等
28. 敏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圍,即一國民法對哪些人、在什么區(qū)域范圍內及在什么時間內發(fā)生法律效力
29.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中都應當遵守并貫徹始終的一些基本準則
30.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有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31.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32.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法律規(guī)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33.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是法人的對稱
34.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5.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6. 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37.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8.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濟聯合體
39. 入伙是指合伙關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40. 退伙是指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的資格
41. 合伙債務是指合伙關系存在其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對外與第三人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稱的的債務
4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43.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44.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45.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對自己的行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權利遭受損害時,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
46. 法人機關是指根據法律、章程規(guī)定,在法人成立時組建的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資格
47. 法人機關是指根據法律、章程規(guī)定,在法人成立時組建的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
48. 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49. 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以意思為要素的發(fā)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50.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將自己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讓他人了解的行為
51. 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構成要件的客觀情況
52.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在當事人之間因其預期的法律后果
53.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54.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時,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并不使之絕對無效,而是賦予表意人變更或撤銷的權利的民事行為
55.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制度
56.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的代理
57.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
58.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關機構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
59. 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其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的資格
60. 無權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們名義與第三方進行民事行為的行為
61.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亦即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內不行使權力就喪失去訴訟保護權的法律制度
62.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權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63.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64. 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限分為期日和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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